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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87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瑞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