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87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瑞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