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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384号原告:张某1,女,200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张某1之母)。被告:张某2,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之女,2005年11月11日其母因夫妻感情不和与被告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1200元。但现原告已是初中生,学习及生活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高,每月100元抚养费早已不够,且原告的母亲收入有限。张某2辩称,2003年12月份登记结婚,2004年9月28日生育女孩张某1,2005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现在我是每年给付1200元,是2007年法院判的,现在孩子一直在原告处。我同意给付抚养费,但拿不了5000元。我们从去年开始协商了,我每年9月28日开始给2000元。我现在的意见是继续每年给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张某22003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1(2004年9月28日生),2005年11月11日双方协议离���,张某1由王某抚养,现张某2每年给付抚养费2000元。本院认为,张某2给付抚养费额度明显低于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张某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成立。综上所述,张某2每年给付张某1抚养费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某2自2017年8月1日起每年给付张某1抚养费4500元,均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