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铁喜与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齐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铁喜,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齐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铁喜,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高原,总经理。被执行人:齐宝海,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徐铁喜与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齐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铁喜以其与被执行人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执行人徐铁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