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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91号原告:党某某,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桂福撤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