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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小喜与平秋冬、徐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喜,平秋冬,徐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喜,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平秋冬,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徐晴,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小喜与被执行人平秋冬、徐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执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秋冬、徐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秋冬、徐晴银行存款人民币313276.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如二〇���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静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