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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家忠与吴志敏、林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忠,吴志敏,林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543号原告:吴家忠,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吴志敏,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林丽雪,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吴家忠与被告吴志敏、林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家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敏、林丽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家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吴志敏、林丽雪共同偿还吴家忠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吴志敏与林丽雪系夫妻;吴志敏因支付工资缺乏资金,于2015年2月19日向吴家忠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并由吴志敏出具借条1张给吴家忠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吴家忠多次催讨,吴志敏、林丽雪均未还款。吴志敏未作答辩。林丽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9日,吴志敏因支付工资缺乏资金向吴家忠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1%,并由吴志敏出具借条1张给吴家忠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吴家忠催讨,吴志敏、林丽雪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19日止。吴志敏与林丽雪于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吴家忠提供的借条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志敏以支付工资缺乏资金为由向吴家忠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吴家忠收执,证据充分,吴家忠与吴志敏之间的借贷事实可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债务发生在吴志敏、林丽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林丽雪未能举证证明吴家忠与吴志敏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吴家忠知道吴志敏与林丽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志敏、林丽雪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吴家忠请求判令吴志敏、林丽雪偿还借款6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吴志敏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19日止,吴家忠要求吴志敏、林丽雪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利息应自2016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吴志敏、林丽雪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志敏、林丽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吴家忠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吴家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吴志敏、林丽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明智人民陪审员  甘俊伟人民陪审员  林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华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