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454葛余扣与田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余扣,田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454号原告:葛余扣,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金,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负责人:周兴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余扣诉被告田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余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葛余扣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