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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小琪面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奎文区北海小琪面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赵立果,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毅,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国伟,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北海小琪面馆,驻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被攻讦圣疃巷DBC名苑西门。法定代表人王霞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北海小琪面馆作出的奎人社监理字[2016]第02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北海小琪面馆拖欠职工工资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奎人社监理字[2016]第021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潍坊市奎文区北海小琪面馆支付职工王德凤2016年2月的工资共计823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8日接到王德凤的投诉,称潍坊市奎文区北海小琪面馆拖欠其工资,申请执行人经初查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整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至被执行人处。被执行人未提出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8月12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至被执行人处。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奎人社监催字[2016]第0217-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至被执行人处,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82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奎人社监理字[2016]第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奎人社监理字[2016]第02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即支付职工王德凤2016年2月份工资共计823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心波审判员  王兴华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