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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容润嫦、杨建江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容润嫦,杨建江,广州市越秀区德旺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1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容润嫦,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杨建江,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德旺商行,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中路***号首层。经营者:容润嫦。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容润嫦、被执行人杨建江、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德旺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容润嫦向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仲裁费12960元由容润嫦承担(该费用已由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缴,由容润嫦迳付给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建江、广州市越秀区德旺商行对容润嫦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粤01执132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3760元、执行费46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容润嫦、被执行人杨建江、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德旺商行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8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