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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殿燕与王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燕,王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669号原告:王殿燕,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利,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王殿燕与被告王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殿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计款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