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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汪朝勇与王晓越张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勇,王晓越,张前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5868号原告:汪朝勇,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伟,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晓越,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前芬,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朝勇诉被告王晓越、张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朝勇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汪朝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汪朝勇负担。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桂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