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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桑植县陈家河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幺妹退还停访息诉补偿、救助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桑植县陈家河镇人民政府,杨幺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陈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桑植县陈家河镇黄木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忠宪,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兵,男,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幺妹,女,1949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桑植县陈家河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幺妹退还停访息诉补偿、救助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退还停访息诉补偿、救助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范围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桑植县陈家河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幺妹退还停访息诉补偿、救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桑植县陈家河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陈家河镇人民政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谷 川审 判 员  吴金荣审 判 员  蒋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庹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