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繁荣与吉林市城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荣,吉林市城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90号原告:孟繁荣,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城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177-1号。法定代表人:乔悟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平,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荣与被告吉林市城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繁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孟繁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