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林勤与被申请执行人祝万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郑林勤,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郑林勤,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申请执行人郑林勤与被执行人祝万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74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祝万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林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4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祝万云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5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7日结案。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