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世祥与罗昌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祥,罗昌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73号原告:郑世祥,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兰,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昌伟,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守福(系社区推荐的公民个人代理),男,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世祥与被告罗昌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世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世祥以拟进一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世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郑世祥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