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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翼与侯华磊、河南捌伍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翼,侯华磊,河南捌伍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80号原告:郭翼,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峰,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华,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华磊,男,汉族,1980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告:河南捌伍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天玺1506室。法定代表人:付晓峰。原告郭翼与被告侯华磊、河南捌伍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郭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10729.0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起,以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通过河南捌伍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P2F平台8**金融(××)进行投资理财,该平台承诺通过其投资可获得稳健安全的高收益并可以随时取现。2016年7月29日,原告按858金融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共投资110729.04元,投资平台账户:189××××1730,原告提取本金时,被告却迟迟不能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2017年1月9日,被告侯华磊向原告出具承诺还款书,承诺侯华磊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还款书载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7年12月31日,现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诉至本院,因还款期限未届满,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