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茂丰与初开文、唐仕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茂丰,初开文,唐仕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丰,男,1952年9月1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辛(上诉人刘茂丰女儿),女,1981年6月28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开文,男,1958年4月6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旭,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仕权,男,1953年5月26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刘茂丰因与被上诉人初开文、原审被告唐仕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茂丰向本院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茂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人刘茂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上诉人刘茂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学超审判员司玉峰审判员金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郑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