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伯能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伯能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伯能,男,1951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伯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伯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杨伯能携带一支火药枪到开平市沙塘镇塘浪新胜村的“佛力头”山打鸟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枪形物体1支、空弹筒3个、鸭1只。经鉴定,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缴获的物证照片,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伯能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伯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