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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连胜化学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连胜化学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盛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23号申请人:苏州连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成区渭塘镇。法定代表人:杨璇,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江,董事长。被申请人:盛爱民,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苏州连胜化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盛爱民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50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盛爱民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