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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白云与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白云,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554号原告:周白云,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8001619308079法定代表人:史建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周白云与被告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周白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白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周白云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