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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史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性,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任某,女性,成年,住汝州市。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