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史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性,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任某,女性,成年,住汝州市。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