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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新县杨孟庄奥柯达鞋厂与谭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杨孟庄奥柯达鞋厂,谭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安新县杨孟庄奥柯达鞋厂,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王占全,男,系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友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杨孟庄奥柯达鞋厂与被告谭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杨孟庄奥柯达鞋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为412元,诉讼保全费440元,由原告安新县杨孟庄奥柯达鞋厂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