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哲、韩跃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哲,韩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林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韩跃辉,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林哲与韩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韩跃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广仁审 判 员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