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海云与武小红、张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云,武小红,张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马海云,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古县石壁乡中心学校职工,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延阳一巷040号。被执行人:武小红,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古县畅达小区南北向砖混楼四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张月胜,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延阳一巷025号。本院在执行马海云与武小红、张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小红、张月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才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