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淑云与草龙高娃、徐凤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云,草龙高娃,徐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韩淑云,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西沟门组。被执行人:草龙高娃,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2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徐凤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2号楼3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韩淑云与草龙高娃、徐凤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韩淑云申请撤回对草龙高娃、徐凤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