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学桂与胡赞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桂,胡赞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231号原告:赵学桂,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赞捷,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桂与被告胡赞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赵学桂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