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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733号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庐山西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亚平,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亚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41.96元,减半收取920.98元,由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琪审 判 员  徐春人民陪审员  兰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