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书平与江谋荣、陈满锁、郑久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平,江谋荣,陈满锁,郑久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384号原告:陈书平,男,生于1973年7月21日,汉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江谋荣,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陈满锁,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喜亮,生于1954年1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郑久军,男,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平与被告江谋荣、陈满锁、郑久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该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亚平审 判 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查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