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9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唐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恢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