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盛土香、詹顺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土香,詹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盛土香,女,1961年8月17日生,住乐平市。委托代理人:齐汉金,男,住乐平市,系盛土香儿子。被执行人:詹顺有,男,1979年5月8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盛土香与被执行人詹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顺有与申请人盛土香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盛土香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