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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邱福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桂珍,邱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2号申请执行人安桂珍,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邱福来,男,1962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安桂珍与被执行人邱福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邱福来按照判决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福来现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安桂珍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安桂珍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邱福来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扬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