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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308-N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82081102J。法定代表人:何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4085376。法定代表人:徐广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泰桥梁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72执5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