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4民初2982号原告:于某,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郑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于某诉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郑斌,现年17周岁。近两、三年由于被告出去喝酒比以前频繁,喝完酒后就回家与我絮叨,我们为此发生争吵,导致二人感情严重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至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承认我喝酒导致与原告发生过争吵,但是还不至于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多后于199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子郑斌,现年17周岁(2000年6月15日出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为被告喝酒后与原告不停絮叨等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了矛盾,发生过争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之子郑斌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八年多,育有一子,感情基础牢固,虽然近年来,双方为被告喝酒后不停与原告絮叨这一琐事产生过矛盾,发生过争吵,但并无大的分歧,完全可以通过怀着宽容的对待亲人的态度以不同的处理方式来化解,儿子已经长大成人,作为父母更应珍惜彼此日后互相扶持的时光,而不应动辄诉请离婚。对于被告,应该努力戒掉自身的不良习气,缓和与原告之间所存在的芥蒂,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原春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