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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XX与刘广东重庆万广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刘广东,张吉彬,李冬梅,唐国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彬,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华,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广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新龙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22686P。法定代表人:张吉彬。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刘广东、张吉彬、李冬梅、唐国华、重庆万广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9692号民事裁定,驳回XX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XX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XX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綦江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合同载明签订地九龙坡区西城国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刘广东按照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