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亮与被告南京四木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南京四木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799号原告:黄亮,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南京四木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一楼143室,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塔写字楼20楼。法定代表人:孙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亮与被告南京四木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双倍退还原告在被告“惠e购”平台购买手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923.2元;2.判决被告双倍退还“惠e购”会员费共计19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今年1月份发布了“惠e购”APP购物平台。2017年1月17日,原告在该平台上注册了会员,交纳了会员费98元,并购买了苹果7PLUS手机1台计4961.6元。被告承诺5至10个工作日发货,但直到春节后原告都没有收到货物。原告在被告的平台上申请退货,客服答应5个工作日退款。后原告到被告的总部才知道,申请退款的人员多不胜数,都被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2017年2月20日,原告进行了报警。被告南京四木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欺诈原告。去年,被告开发了“惠e购”APP电商平台,为了推广这个平台举办了一系列的宣传和优惠活动。但由于公司缺乏管理经验,该平台并未对入会人员资格和对购物数量进行必要的限制,造成商品供应量严重不足。一些消费者纷纷涌到公司要求退款,造成公司工作秩序紊乱,公司也逐步退了一部分款项。2.公司目前不能及时退还款项的原因,是由于公司前期为推广“惠e购”APP平台产生了一些费用,加之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综上,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双倍支付购物款和会员费等其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亮通过被告南京四木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惠e购”APP平台购物,但被告未发货,也没有向原告退款。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17年6月30日,对消费者报案的被告南京四木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涉嫌诈骗一案,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据此,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亮的起诉,本案材料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案件受理费5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黄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