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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崖德馨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崖德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崖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26行初7号原告崖德馨,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崖宝基,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子。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地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覃海川,镇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安功,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潇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干部。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黄炳峰,县长。第三人:崖耐良,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崖德馨不服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林地林木权属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崖德馨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崖德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崖德馨承担。本裁定送达时生效。审 判 长  谭东波审 判 员  言慧玲人民陪审员  莫雄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海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