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秀芳与赵志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芳,赵志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64号原告李秀芳,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赵志委,男,成年人,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芳诉被告赵志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李秀芳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亚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