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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辖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燕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告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襄汾县文化局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燕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襄汾县文化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辖29号原告:山西燕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法定代表人:肖春生,清算小组组长。原告: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法定代表人:肖春生,清算小组组长。被告: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正鸿,县长。被告:襄汾县文化局。住所地:襄汾县丁陶广场。原告山西燕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告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襄汾县文化局合同纠纷一案,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燕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诉称,2007年12月21日山西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签订协议后,乙方(原告)将成立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该项目的开发经营,并享有乙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当出现甲方(被告)领导机构变动、项目区管辖权变更、地方政策法规变更等情况,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不变,保证乙方财产不受侵害,经营不受影响。原告依协议成立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公司,聘请专家论证设计规划开展征地、宣传、修复博物馆等工作,并陆续投资3018606.70元。2008年9月以后,襄汾县政府处理溃坝事件,县政府和旅游局与原告协商,解除山西丁村开发协议书,并于2010年6月2日以更换法定代表人为由将原告丁村开发旅游公司公章收回。至此,原告无法再继续开发经营,在此之前投入该项事业的资金,应当根据合同全额由被告赔偿。此后原告法定代表人肖春生多次向襄汾县政府及文物旅游局提出赔偿请求,一直未有明确的答复。如今,被告几任领导更换,不能对原告公司的问题作出处理,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山西丁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并赔偿原告进行丁村文化旅游开发全部经济损失。襄汾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系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为避免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应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