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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红卫与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卫,肖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民初208号原告:罗红卫,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鹏,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罗红卫为与被告肖鹏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红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日,被告经原告口头担保和介绍下向案外人魏杜鹏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为1%。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拒不履行并下落不明。之后,原告于2017年1月4日替被告肖鹏向案外人魏杜鹏偿还借款60000元,现场见证人有魏杜鹏、文翔、张九龙、李美柯、王华、唐红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特起诉至法院。被告肖鹏未予以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罗红卫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被告与案外人魏杜鹏之间的借款合同原件、魏杜鹏的收条原件及还款记录、现场见证人人魏杜鹏、王华、张九龙的证明资料),被告肖鹏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证在卷。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同事兼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日,被告经原告介绍和口头担保下向案外人魏杜鹏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条》中约定:“今借到魏杜鹏以现金出具的人民币60000元,借期三个月,月利率为1%,2016年2月2日到期时本息一笔付清,如到期未还,愿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上述债务且联系不上。之后,原告因系上述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担保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案外人魏杜鹏支付借款60000元,现场见证人有魏杜鹏、文翔、张九龙、李美柯、王华、唐红忠。案外人魏杜鹏亦于2017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确认其收到原告代替被告肖鹏偿还的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魏杜鹏三方系朋友关系,虽然原告为案外人魏杜鹏提供口头担保承诺非担保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但本案原告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偿还给案外人魏杜鹏的借款6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红卫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肖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平审 判 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