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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永会与彭刚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会,彭刚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贾永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彭刚领,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0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贾永会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41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刚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永会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4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