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书强、杜发群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书强,杜发群,王勋,郑州万宇实业有限公司,李革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贺书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8日,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发群,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1月2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勋,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10月10日,住郑州市郑州矿区。一审被告:郑州万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葛沟村。法定代表人:李革命。一审被告:李革命,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3月15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再审申请人贺书强因与被申请人杜发群、王勋及一审被告郑州万宇实业有限公司、李革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书强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杜发群、王勋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贺书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提供自有房屋为郑州万宇实业有限公司在《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余额200万元以内及利息、复利、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贺书强要求杜发群、王勋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贺书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书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