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秀英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秀英,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暂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开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秀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博、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郑秀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郑秀英乘坐其丈夫贾某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开原市某小区东门附近时与被害人杨某相遇,因之前双方有矛盾,贾某某辱骂杨某,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郑秀英、贾某某将杨某打倒,郑秀英用杨某所穿的鞋子将杨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杨某被他人打伤,头皮创口瘢痕累计8厘米,为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郑秀英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杨某不追究郑秀英和贾某某任何法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郑秀英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付某某、贾某某证言;提取案发当天杨某穿的皮鞋一双;杨某伤情照片;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诚证司法鉴定所【2015】司鉴字第318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杨某在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病案;赔偿协议、收条及撤诉书;杨某对本人牙齿不做损伤程度鉴定的情况说明;郑秀英无违法犯罪记录;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秀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郑秀英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秀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井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