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甄新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甄新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157号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2373693M),住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溪村12幢9号。法定代表人:袁国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皓方,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甄新凡,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新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