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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89号原告:李某1,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李某2,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