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3775号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某,该公司经理,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市。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岳阳市。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21元、滞纳金50元(至2016年5月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告通过招标,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进驻小区。被告作为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告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与岳阳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某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合同签订5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达到业主60%以上基本满意,合同书正式生效。多层住宅收费为0.50元/㎡/月,高层住宅收费为0.97元/㎡/月,二次供水、供电价格按岳市价(2005)38号执行,三个月后可适当调整价格(0.10元/㎡)。合同第三条“安全保卫”约定,小区红线范围内实施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发电房定期发电、保养,确保高层高压水、电梯正常运转,监控系统24小时运转。合同第四条“清洁卫生”约定,每天对住宅楼走廊、楼宇间人行道、门卫值班室、住宅楼与围墙间通道、门面及空坪进行一次全面清扫,每周对住宅楼梯间清扫一天,垃圾日产日清,并负责协调、验收C栋三家餐馆排油污改造工程,让油污、嗓音达到最低排放。合同第七条“维修资金及管理”约定,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或实施,使用须通过业主大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正常维修费用由原告全部负责。被告某某为某B栋603房业主,建筑面积为149.23㎡,属多层物业服务范围。截至2016年5月31日,某某共欠某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821元。原告承认被告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有某面馆的噪音以及力力鱼馆的空调噪音太大,且为了解决噪音问题,某面馆建了一个小房子,现在这个小房子也有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某某居住房屋所在的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某·某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协调保证C栋三家餐馆的噪音的最低排放,确实对被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告系B栋住户,合同并未约定原告负责协调、验收B栋餐馆的油污及噪音排放,且被告未出庭说明B栋存在油污排放问题,故对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821元,本院酌情支持80%,即656.8元(821元×80%)。关于滞纳金的问题,一则合同中并无约定,二则考虑原告确未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本人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56.8元;二、驳回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某某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益人民陪审员 付 瑛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