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晓凤、方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凤,方福君,邵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凤,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方福君,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邵有娟,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李晓凤与方福君、邵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晓凤与被执行人方福君、邵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本案的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3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