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阶忠与徐州忠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阶忠,徐州忠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3662号原告:赵阶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擎,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忠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机场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虔,该公司经理。原告赵阶忠与被告徐州忠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阶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擎、张洪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忠臣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阶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资508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道路环卫保洁工作,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2月份至3月份的工资未付。被告忠臣公司未到庭、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阶忠在被告忠臣公司从事道路卫生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2016年5月被告忠臣公司出具的欠发环卫工人工资情况表载明,尚欠原告5084元。2017年6月14日原告赵阶忠向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给付工资5084元。同年6月20日该委员会作出徐云劳人仲不字[2017]第3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原告,原告赵阶忠不服,遂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阶忠为被告忠臣公司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忠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阶忠劳动报酬50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徐州忠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徐州忠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