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21层A座。法定代表人:袁帆,该公司董事长。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39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397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红兵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