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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凯与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481号原告:胡凯,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211837867)。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钢铁数码港2001。法定代表人:胡明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该公司职员。原告胡凯与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凯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福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