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抗25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恒鑫花园。法定代表人:何颖,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号。法定代表人:易英姿,该交易所所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吉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雷金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因与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以赣检民(行)监[2016]3600000008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姚 姝审判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巍卿 关注公众号“”